日前,生态环境部在网站发布《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函回复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黑环呈〔2021〕41号)。
该《复函》提出,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同时,关于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该《复函》提出,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一般来说,高污染燃料有如下几类: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等;燃料油,包括轻质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